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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能与在地共存共荣是能源转型最重要关键,政府推动绿能过程亦有助於加速地方发展,本次透过修正「设置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」,俾利业者於建置规划前期,具体落实退缩规定,减少光电案场影响周边居民可能性,优先保障在地居民的权益,并透过明定绿能产业透明回馈机制,落实县(市)政府及乡(镇、市、区)公所实质运用回馈金於光电案场所在地事务,同时鼓励更多民众支持再生能源设置,促进整体区域的良性发展。
自去(113)年9月30日起,由经济部邀集农业部、内政部、地方政府及光电公(协)会,研拟「电业登记规则」、「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规则」、「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」修正草案,并於今年1月24日正式预告,规范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设置者申请施工许可时,应符合「设置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」。
经济部说明,针对民众关心邻近聚落地面型案场靠近民宅之议题,亦修正「设置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」,循内政部非都管制规则要求光电离建地应有一定适宜距离,以2公顷为分界管制,以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。包括:案场面积2公顷以上者,其设施应距离该区域边界20公尺以上,或距离15公尺以上但需设高度1.5公尺以上绿篱;若未达2公顷者,其案场则应距离该区域边界5公尺以上等相关规定。
除此之外,为落实在地回馈制度,此次亦修正「电力开发协助金运用与监督管理办法」修正草案,亦於今年1月24日正式预告,规范补助型电协金之受补助单位「县(市)政府」及「乡(镇、市、区)公所」应各自将其中50%使用於太阳光电案场所在乡(镇、市、区)及村(里)事务,让回馈金实质运用於在地事务,协助地方发展。
经济部表示,「电业登记规则」、「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规则」、「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」及「电力开发协助金运用与监督管理办法」修正草案已同步公布於经济部能源署网站(能源法规/最新法规公告/法规草案公告),有关「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」草案(最新消息与活动/公布栏)欢迎各界下载。如对本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,请於本草案刊登翌日起至预告截止日内提供书面意见供作参考。
发言人:经济部能源署李君礼副署长
联络电话:02-2775-7700、0936-250-838
电子邮件信箱:chunlee@moeaea.gov.tw
业务联络人:经济部能源署廖士炜副组长
联络电话:0920-091-081
电子邮件信箱:swliau@moeaea.gov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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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去(113)年9月30日起,由经济部邀集农业部、内政部、地方政府及光电公(协)会,研拟「电业登记规则」、「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规则」、「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」修正草案,并於今年1月24日正式预告,规范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设置者申请施工许可时,应符合「设置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」。
经济部说明,针对民众关心邻近聚落地面型案场靠近民宅之议题,亦修正「设置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」,循内政部非都管制规则要求光电离建地应有一定适宜距离,以2公顷为分界管制,以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。包括:案场面积2公顷以上者,其设施应距离该区域边界20公尺以上,或距离15公尺以上但需设高度1.5公尺以上绿篱;若未达2公顷者,其案场则应距离该区域边界5公尺以上等相关规定。
除此之外,为落实在地回馈制度,此次亦修正「电力开发协助金运用与监督管理办法」修正草案,亦於今年1月24日正式预告,规范补助型电协金之受补助单位「县(市)政府」及「乡(镇、市、区)公所」应各自将其中50%使用於太阳光电案场所在乡(镇、市、区)及村(里)事务,让回馈金实质运用於在地事务,协助地方发展。
经济部表示,「电业登记规则」、「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规则」、「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」及「电力开发协助金运用与监督管理办法」修正草案已同步公布於经济部能源署网站(能源法规/最新法规公告/法规草案公告),有关「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」草案(最新消息与活动/公布栏)欢迎各界下载。如对本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,请於本草案刊登翌日起至预告截止日内提供书面意见供作参考。
发言人:经济部能源署李君礼副署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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